(2021修订)
根据学校加强二级单位印章使用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学院的印章使用,明确审批制度,特制定《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印章使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等,应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主管领导审批、学院领导签发,方可加盖公章。
2、学院公共事务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3、科研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合同等,应到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盖章。特殊情况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需经科研办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但协议、合同等需提交壹份存档。
4、部门、课题组等小额购买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时签署的购买合同,应由付费责任人签订,其它人代签的不予盖章。合同签署人应负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院公章仅用于证明合同签署人为我院教职工,学院不做任何的经济及法律担保。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合同签署人承担。
5、常规业务的文件材料,均应根据材料的性质归类到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及主管领导审批后盖章。文件上已有主管领导签名批准的,经登记后可加盖公章。文件上未编排领导签名的,均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用印审批单》,并进行登记后,加盖公章。为便于今后查档,用印审批单及登记表上的字迹必须工整清晰,不得潦草。
6、各类证书、奖状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时,需同时出示原件,经对口领导审批,进行登记后可加盖公章。
7、课题组或个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原则上不予加盖学院公章。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审批后,登记并提交存档份,方可加盖公章。
8、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等一律不予加盖公章。
9、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