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制规定
学院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8:30-17:00)。二、出国人员规定
人力资源处出境事务与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全校教职工、博士后和学生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手续。相关规定请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事务及服务。
三、请假审批有关规定
(一)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岗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包括短期出国、在职学习等都必须按此办理。
(二)三天以内假期,由办公室(系)主任审批;五天以内假期,由学院审批;超过五天的,由人事处审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实施处罚具体规定
(一)对不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出国的,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审批责任人视情节和责任大小扣发部分或全部校内岗位津贴。
(二)对不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对超越权限审批假期的办公室或学院领导按批准的时间扣发校内岗位津贴。
(三)对发生考勤事故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考勤事故的科室扣发科室校内津贴总额的10%-30%,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处以扣发津贴平均额度的罚款。
五、对检举违反学校规定为学校学院挽回经济损失的检举人,学校学院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人事部门将为检举人严格保密;如有泄密,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